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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繼字第84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康文毅

聲請人
即繼承人
真山安妮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陳瑋婷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㈠陳報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㈣知悉繼承之時間。㈤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真山安妮陳報被繼承人陳瑋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臺東縣○○鄉○○村○○00號)遺產清冊,前經本院於115年3月17日以東院若家優115繼84字第1150004047號函通知聲請人於函達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積極及消極財產,再經本院於同年7月13日以東院若家優115繼84字第1150010657號函催聲請人於函達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積極及消極財產,該通知函已先後於同年3月20日、7月17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嗣本院復分別於同年8月14、17、18日以電話通知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促其儘速補正。然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被繼承人之積極及消極財產,有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3及45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繼字第8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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