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繼字第84號
- 聲請人
- 即繼承人
- 真山安妮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陳瑋婷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㈠陳報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㈣知悉繼承之時間。㈤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真山安妮陳報被繼承人陳瑋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臺東縣○○鄉○○村○○00號)遺產清冊,前經本院於115年3月17日以東院若家優115繼84字第1150004047號函通知聲請人於函達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積極及消極財產,再經本院於同年7月13日以東院若家優115繼84字第1150010657號函催聲請人於函達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積極及消極財產,該通知函已先後於同年3月20日、7月17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嗣本院復分別於同年8月14、17、18日以電話通知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促其儘速補正。然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被繼承人之積極及消極財產,有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3及45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