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即繼承人
- 王書媛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王福來繼承權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家補字第93號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王福來繼承權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