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臺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饒慶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N20154社工師
- 法定代理人
- 受安置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 關係人
- CA00000000-A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B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C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安置人CA00000000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接獲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委託安置在寄養家庭之受安置人於寄養照顧期間受有燒燙傷,疑有疏忽或不當對待之情事,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至111年9月25日止,嗣受安置人之原生家庭配合聲請人之處遇,自111年9月26日起將受安置人由保護安置改為委託安置至112年12月31止,評估受安置人之母即關係人CA00000000-A(下稱關係人A)工作不穩定且毒品案件未服刑,無力照顧受安置人,暫緩受安置人返家計畫,嗣受安置人之受委託監護人即關係人CA00000000-B(受安置人之二舅媽,下稱關係人B)亦無法照顧受安置人,故延長委託安置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又關係人A前因入監服刑,停止配合聲請人之返家計畫,並於113年7月出監後行方不明,對於受安置人照顧乙事無明確計畫,經聲請人所屬社工於113年11月4日函文警政協尋及聯繫,嗣雖與關係人A取得聯繫,惟其僅於電話中陳稱居住在新北市樹林區,從事臨時工,生活與就業狀況不穩定,且關係人A前雖有配合法院家事調查官返回臺東,然對於聲請人所屬社工之約訪,多次延遲會面,並未如期出席,隨後再次失聯,因關係人A無提供實際居住地址,致無法安排訪視與確認照顧能力。又受安置人之父即關係人CA00000000-C(下稱關係人C)在監執行,雖有意願於出獄後照顧受安置人,惟事實上仍無法照顧受安置人。另經評估已無其他親屬能協助照顧受安置人,亦無法規劃返家計畫,故於114年1月1日起緊急安置,再經本院先後以114年護字第4、42、72、100號、115年度護字第1及35號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繼續安置。考量關係人A出監後,多次反覆失聯、未配合會談及相關處遇,亦未完成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課程,歷次延長安置開庭均未到庭,因長期失聯,生活環境、居住地、工作及經濟狀況均無法掌握,評估其親職功能長期未恢復,短期內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另關係人C目前仍在監執行,其表示現階段無法提供實際照顧,並理解聲請人後續聲請延長安置及停止親權等處遇,未表示反對。另經盤點關係人B、受安置人外祖母等親屬,均因家庭、健康或經濟因素,無法承接受安置人照顧責任,目前無其他可行親屬照顧資源。經臺東縣政府115年第2次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討論,決議辦理停止親權處遇,已於115年5月向本院聲請停止親權,受安置人原生家庭目前無適當照顧資源,受安置人於安置環境穩定,持續安置有助於穩定其生活、就學及情緒發展。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年籍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5年度護字第35號裁定為證(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並有本院職權所調取之受安置人、關係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關係人A、C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且經本院調取115年度護字第35號延長繼續安置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訪視調查評估,調查報告內容略以:關係人A目前處於失聯狀態,且涉及毒品與交通過失傷害案件,顯無法履行照顧責任。其餘親屬中,外祖母劉○美明確表示無意願接手照顧,且其教養觀念(控制型)與受安置人未必契合;關係人B則因家庭經濟與照顧壓力,對受安置人之照顧實屬有心無力,並已明確表態支持延長安置,審酌受安置人目前在類家受照顧情形良好,與類家父母及其子女相處和睦,且課業穩定,評估在原生家庭功能失靈且親屬無力或無意願照顧之情況下,由社會處繼續安排安置,應符合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又受安置人之家庭支持系統目前呈現斷裂狀態,關係人A不僅行蹤不明,更涉及多項刑案;外祖母雖自述有經濟能力,但已表明照顧受安置人非其責任;關係人B雖受託監護受安置人,但因其家庭困境,無人力與經濟餘力介入受安置人之保護教養,考量受安置人正值學習發展之重要階段,若中斷安置回歸原生家庭,將使其陷入高風險環境,為確保受安置人之生活安全、身心健康及受教權,確有延長繼讀安置之必要。再受安置人具備完整之陳述表達能力,其於訪談中明確表示與目前照顧者(類家父母)關係良好,並直言相較於過往的團體家屋,「現在過得比較好」。針對與親屬之關係,受安置人對於關係人B顯得疏離,對於關係人A則反應冷漠、不願多談,甚至以繪晝方式規避相關話題,顯見其主觀上對於原生家庭並無強烈之歸屬感或返家期待。受安置人目前之適應狀況穩定,顯示其主觀意願傾向於維持現狀之安置生活等語。有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27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至77頁)。又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受安置人目前在類家之安置狀況,在學習、情緒及生活方面皆有進步,預計115年9月要由××國小轉到○○國小,因為類家父母照顧之需求,所以轉學到附近學校,目前暑假生活都跟著類家作息,一切正常,有受到妥善照顧,且有安排類家及縣府之社工進行訪視;關於受安置人及其家庭後續之處遇,目前朝向停止親權之處遇,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現在等候停止親權調解程序之通知,受安置人目前穩定受安置照顧;對於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84及86頁);受安置人亦到庭陳稱:暑假過後將就讀○○國小四年級,暑假期間都在寫暑假作業,學校沒有舉辦活動;目前在類家生活,有受到妥善照顧,沒有受到不好的對待或不當管教;這段時間沒有與關係人A會面,已不知最近一次見到關係人A是何時,希望延長安置等語(見本院卷第85及86頁)。關係人等經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綜上,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及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兼酌受安置人正值學齡階段,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