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4號
- 聲請人
- 臺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饒慶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N20149社工員
- 法定代理人
- 受安置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 關係人
-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安置人CA00000000自民國115年7月2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之母即關係人CA00000000-0因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遭警方持搜索票至住所逮捕,考量關係人CA00000000-0為受安置人之唯一照顧者,無法確認當日是否會被羈押,為確保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後續得受妥善照顧,乃於同日18時緊急安置受安置人,再經本院先後以113年度護字第105號、114年度護字第9、45、74、103號、115年度護字第5及43號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繼續安置。因關係人CA00000000-0自113年8月底離職後,未有穩定工作,家庭經濟收入不穩,另有保險、房租支出及其他債務問題,恐連帶影響受安置人生活品質,其雖承諾積極投入就業,自行求職、投履歷或尋求就業服務,然聲請人所屬社工員追蹤其就業狀況,仍不穩定,甫從事機構照服員,嗣改口從事荖葉堆疊臨時工,於114年9月20日親子會面時,復表示目前於○○○花園酒店從事房務,詢問其工作時間、排班規劃及薪資收入,其均不願回應。又關係人CA00000000-0雖每月定期安排親子會面,然多次未於預訂時間出席,經提醒仍未見改善,顯見其對親子會面不重視;於114年9月20日親子會面期間,關係人CA00000000-0情緒及精神狀態不佳,與其討論就業、戒癮治療、強制親職教育課程等議題,其情緒高漲,未顧及受安置人在場,竟出口惡言、破口大罵。另於114年10至12月間,關係人CA00000000-0消極被動不願配合強制親職教育課程,經提醒安排上課日期時間,依舊多次無故未到、臨時改期,態度不佳,因而評估取消114年11月29日親子會面安排。嗣關係人CA00000000-0於115年3月21日與受安置人親子會面,其間關係人CA00000000-0對於社政親子會面及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安排表達不滿,卻對自身未積極參與課程、配合處遇避重就輕。再關係人CA00000000-0迄今尚未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對於課程安排、時數規畫表示不滿,多次爽約諮商、法治教育課程,未認同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對其身為母職重要及必要性;另社工多次安排家庭訪視,然關係人CA00000000-0常以工作不便、人不在臺東為由拒絕,但115年7月19日同意社工家訪評估環境安全,考量關係人CA00000000-0經常至外縣市工作,居住及就業穩定仍需評估。衡酌上情,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5年度護字第43號裁定為證(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受安置人與關係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關係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均置於卷附證物袋)及本院115年度護字第43號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訪視調查評估,據覆略以:㈠受安置人於寄養環境中獲得穩定照護與生活規律:受安置人目前已適應學校及寄家之生活環境,相較於安置初期較常出現情緒與個人衛生問題,目前在寄養家庭中情緒已趨穩定,生活常規部分在近期也有進步,寄養家庭及社工能持續提供穩定之心理諮商、生活照顧與生活常規指導,協助其身心健全發展,對其成長具備正面效益。㈡原生家庭照護功能不全且環境風險高:關係人CA00000000-0目前因住所、工作不穩定且無法連繫,無法評估其是否能對受安置人提供穩定之生活保障;關係人CA00000000-0則因避免與關係人CA00000000-0衝突、不滿會面限制等因素,近期並未申請會面及改定監護聲請,惟查,其會面限制係因其先前違反規定私下讓受安置人與關係人CA00000000-0聯繫,顯見關係人CA00000000-0目前仍缺乏維護受安置人安全與管束之親職知能;且其因會面時間受限即採取消極不申請之態度,更顯其缺乏實際照顧之規劃與決心。受安置人外祖父陳○清亦因病住院,表明無力照護,且無其他親屬具照護能力。㈢受安置人之行為與情緒仍需專業觀察與輔導:受安置人在寄養家庭受訪時雖情緒較之前穩定,但在受訪時仍較少以口語表達,被多次要求後才大聲回應,且近期在會面時出現「以寄家代購文具名義向關係人CA00000000-0索要2,000元」等需進一步導正之行為,衡酌受安置人過去曾有說謊、拿取他人物品及男女身體界限不清等偏差習慣,雖目前情緒趨於穩定,但其價值觀、道德觀與金錢觀仍處於高度輔導與重建期,寄養家庭與專業社工之穩定引導與常規約束,現階段仍不可或缺。㈣小結:衡酌原生家庭照護功能缺損,寄養家庭能提供受安置人穩定之生活作息、特教教育資源與專業輔導,為保障受安置人之身心健康與人身安全,避免其因家庭失能而再度面臨風險,現階段繼續安置於寄養家庭,確能保障受安置人之身心發展,符合其最佳利益。㈤具有延長安置之高度必要性:原生家庭短期内無法恢復照顧功能,關係人CA00000000-0現下行蹤不明、無法連繫,其工作與住所皆不穩定,親職功能顯著薄弱,完全無接回受安置人照顧之準備;關係人CA00000000-0無意願且無能力立即接回受安置人,同意延長安置,並自承為了避免與關係人CA00000000-0衝突,暫不提出監護權聲請,預計等受安置人年長、懂事後再行考慮,顯見其短期内並無將受安置人接回共同生活之意願與規劃;受安置人外祖父陳○清目前因腎臟及肺部疾病住院,身體狀況欠佳,已明確表達無法照顧受安置人,目前並無其他親屬有意願與能力照護受安置人。又受安置人仍有口語溝通意願薄弱、大聲回應等情緒特質,且近期出現向關係人CA00000000-0索要高額金錢等異常行為,尚需寄養家庭、社工及專業資源(如心理諮商)持續觀察與導正。若此時貿然終止安置,將使受安置人面臨再度疏忽及身心受創之高風險。㈥結論:原生家庭目前功能完全失調,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照顧者,為維護受安置人受撫育權、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確有延長繼續安置之高度必要性。受安置人雖因年幼及心理因素不願過多以口語描述細節,但其主觀上對於與關係人CA00000000-0同住及進行過夜會面交往有極為強烈之渴望,情感上仍高度依附關係人CA00000000-0,而對於與關係人CA00000000-0之互動則存有内心糾結與表意反覆之狀況等語。有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39號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34頁)。又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受安置人安置至今快兩年,目前在寄養家庭、穩定就學,針對受安置人情緒部分,已經協助心理諮商,生活照顧無虞。對於受安置人及其家庭後續之處遇部分:㈠針對受安置人部分,持續追蹤受安置人就學及寄養照顧情形;㈡定期安排親子會面,聯繫親情;㈢針對關係人CA00000000-0部分,評估其親職教育課程內化成效;㈣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0經濟、就業、身心狀況及戒癮治療;㈤安排訪視評估家庭安全及照顧者能否滿足受安置人返家之照顧需求。對於上開家事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0及42頁)。受安置人及關係人CA00000000-0亦到庭陳稱:對於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及對於前揭家事調查報告皆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綜上,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及家事調查報告,兼酌受安置人正值學齡,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