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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告
金暉砂石場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駿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

壹萬零肆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