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 原告
- 金暉砂石場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駿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
壹萬零肆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