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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六號

確認親子關係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狀先行程序通知 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六號

受通知者:

原告
乙○○

       丁○○

       丙○○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通知後七日內,提出原告與甲○之DNA親子鑑定報告,以及陳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聲請調查。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提下列事項: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狀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於被告。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民事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六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成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