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六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狀先行程序通知 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六號
受通知者:
- 原告
- 乙○○
丁○○
丙○○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通知後七日內,提出原告與甲○之DNA親子鑑定報告,以及陳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聲請調查。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提下列事項: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狀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於被告。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