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