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 債權人
- 乙○○
- 債權人
- 號
- 債務人
- 陶郡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編│ 發票日 │ 金額 │利息起算日│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0│96年6月30日 │110,000元 │96年7月2日│TNC0000000 ││0││││││1│││││├─┼───────────┼───────────┼───────────┼───────────┤│0│96年7月31日 │110,000元 │96年7月31日 │TNC0000000 ││0││││││2│││││├─┼───────────┼───────────┼───────────┼───────────┤│0│96年7月31日 │94,179元│96年7月31日 │TNC0000000 ││0││││││3│││││├─┼───────────┼───────────┼───────────┼───────────┤│0│96年8月15日 │84,183元│96年8月15日 │TNC0000000 ││0││││││4│││││├─┼───────────┼───────────┼───────────┼───────────┤│0│96年8月31日 │100,000元 │96年8月31日 │TNC0000000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