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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7號

改定監護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俊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監護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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