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銘珠陳兆翔傅曉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