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宏大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