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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魏式瑜

  • 當事人
    宏大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宏大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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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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