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