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 債權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95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2年3月23日止共7年,分84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自96年11月24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給付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