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