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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債務人
陶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編│ 發票日 │ 金額 │利息起算日│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0│96年6月30日 │110,000元 │96年7月2日│TNC0000000 ││0││││││1│││││├─┼───────────┼───────────┼───────────┼───────────┤│0│96年7月31日 │110,000元 │96年7月31日 │TNC0000000 ││0││││││2│││││├─┼───────────┼───────────┼───────────┼───────────┤│0│96年7月31日 │94,179元│96年7月31日 │TNC0000000 ││0││││││3│││││├─┼───────────┼───────────┼───────────┼───────────┤│0│96年8月15日 │84,183元│96年8月15日 │TNC0000000 ││0││││││4│││││├─┼───────────┼───────────┼───────────┼───────────┤│0│96年8月31日 │100,000元 │96年8月31日 │TNC0000000 ││0││││││5│││││└─┴───────────┴───────────┴───────────┴───────────┘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8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