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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告
宏大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