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2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丁○○
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