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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銘珠范乃中陳谷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7月24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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