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7月24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