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簡聲字第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黃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俊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東簡字第3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請求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東簡字第31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4年1月29日、同年3月17日開庭錄音光碟,僅泛言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等語,並未敘明有何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難謂有據。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