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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簡聲字第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聲字第4號

聲請人
黃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俊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東簡字第3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請求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東簡字第31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4年1月29日、同年3月17日開庭錄音光碟,僅泛言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等語,並未敘明有何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難謂有據。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簡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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