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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603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康文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0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康文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60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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