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60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03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白富中
- 被告
- 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