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5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5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張師誠
- 被告
- 陵琬婷即陵誠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陵誠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