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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8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康文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82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吳亮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參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康文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8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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