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8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80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訴訟代理人
- 卓恩婷
- 被告
- 林裕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