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63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34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黃哲信
- 被告
- 蕭士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