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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634號

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康文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34號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告
蕭士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康文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63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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