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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常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
    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
    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