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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小調字第三四號

返還健保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東小調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其女唐蘊香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及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後期間有中斷情形,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健保東字第0九二00二00二八號函通知唐蘊香儘速以適當身分參加建康保險或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手續,並補繳健保費,其女至今失業中,無力繳納健保費,其乃向人借款依指示繳清健保費。惟據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各報載健保特赦方案,欠費者可既往不咎,其女應享特赦權利,補繳之健保費應予退還等語。

二、按全民健康保險乃國家為謀社會福利、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而實施之強制社會保險制度,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係以受領國家保險給付為標的,由國家用以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小調字第三四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健保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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