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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小字第二一О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勝琛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小字第二一О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筱苹
被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李勝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小字第二一О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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