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小字第二一一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小字第二一一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瑾賢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