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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12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125號

上訴人
甲○○○

             2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944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12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