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12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甲○○○
2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944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