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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七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勝琛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建宏
被告
丙○○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李勝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七八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