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9號
- 原告
- 洪心蘋
- 訴訟代理人
- 陳英得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英世(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幸枝
陳幸梅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代表人吳英世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李慶華,嗣其其代表人變更為吳英世,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被告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一紙附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