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更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更字第2號
- 原告
- 順翔交通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國志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張朝陽
- 訴訟代理人
-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102 年度交更字第2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代表人「柯武」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朝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代表人為「張朝陽」一情,有被告陳報狀在卷可憑(見北高行卷第48至49頁,查於原告先前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柯武,惟嗣經上訴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起即變更為張朝陽,當時並已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併此敘明),是本院103 年6 月27日之102 年度交更字第2 號判決,將其代表人仍載為柯武,係屬誤載,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