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1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許昭琮
上列上訴因與被上訴人詹益辰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8 日本院104 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靜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1號
上列上訴因與被上訴人詹益辰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8 日本院104 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靜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