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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行提字第3號

聲請提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行提字第3號

聲請人
林正恩(受拘禁人之姊夫)
相對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台北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PANATDA SUKDAT(中文姓名:彭暖婷)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餘詳參卷附之聲請狀):聲請人為受拘禁人之姊夫,受拘禁人於經自首為非法居留之外籍人士,現收容於相對人處,聲請人願替收拘禁人繳納保證金,亦會定時向管區報到,應採以限制住居之侵害較小方式。又受拘禁人有嚴重生理問題,需前往醫療院所檢查,不適宜收容等語。

二、按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第5 條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經法院逮捕、拘禁。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三、經查,本件受拘禁人係於民國93年10月27日來台,居留效期至96年1 月11日。逾期居留期間曾四處打工,近2 年來則投靠姊姊及男友,復因偽造文書案遭判刑通緝到案,故前自104 年12月2 日起即遭暫予收容,嗣於104 年12月11日並經新北地院以104 年度續收字第1946號裁定續予收容在案,而於新北地院裁定續予收容前,並曾訊問受拘禁人,以上有新北地院該裁定1 份在卷可憑,足信屬實。據上可知,收拘禁人當初係因在台逾期居留且經通緝到案而遭逮捕、拘禁,是應認其並無遭違法逮捕、拘禁之情。且如前所述,收拘禁人目前係經新北地院於104 年12月11日裁定續予收容在案,亦即其受拘禁(收容)係業已經過法院之審查,是依前開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行提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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