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58號
- 原告
- 林權德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張丞邦
- 訴訟代理人
- 曾智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所為105年度交字第258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五、本院判斷欄」第六段內容中,有關原告「闖紅燈」之記載,應更正為「騎機車仍使用手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第236 條、第237 條之9 第1 項等規定,於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裁判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正本關於「五、本院判斷欄」第六段內容中所記載原告違規之事實有誤寫情事,揆諸前開規定,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