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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5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58號

原告
林權德
被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複代理人
何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所為105年度交字第258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五、本院判斷欄」第六段內容中,有關原告「闖紅燈」之記載,應更正為「騎機車仍使用手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第236 條、第237 條之9 第1 項等規定,於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裁判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正本關於「五、本院判斷欄」第六段內容中所記載原告違規之事實有誤寫情事,揆諸前開規定,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5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