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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3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昱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3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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