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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6號

獄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 第1 項)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第5 項)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5 項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同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所為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僅對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所為之17案處分,就其中之第1 案說明理由,其餘16案並未依法敘明不採之理由,為保障原告權益,依法申請補充判決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9 日法矯署安字第10801844580 號函內所示之相對人所為之第2 案至第4 案、第6 案、第8 案至第10案、第12案至第21案等共計17案之處分,因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所為之上揭17案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系爭裁定已將上揭17案之處分全部均於108 年11月8 日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並已確定在案,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530 號案件繫屬審理中等情,此有該院110 年2 月9 日函1 份附卷可稽。又觀諸本件之系爭裁定將上揭17案件處分均移轉管轄之理由,係因上揭17案均屬於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況縱認上揭17案處分僅第1 案處分係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其餘16案處分係屬應適用簡易行政訴訟程序之案件,惟因聲請人係對於上揭17案處分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則上揭17案件處分即應全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自應將上揭17案處分全部均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足見,本件系爭裁定係將聲請人所不服之上揭17案處分均全部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而非僅係將上揭17案處分之第1 案為移轉管轄,其餘之16案處分並未裁定移轉管轄。是本件之系爭裁定並無原告主張之裁判脫漏未予敘明理由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顯屬有誤,應予裁定駁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獄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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