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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0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細山
輔佐人
邱郁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505 號行政訴訟判決在110 年4 月19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0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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