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福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本院110 年度交字第437 號行政訴訟判決在110 年11月8 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