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9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徐培元

抗告人
即原告
王明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112年度交字第19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敏 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9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