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9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王明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112年度交字第19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交字第19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112年度交字第19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