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5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5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沈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4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沈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4 月27日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563號判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1 年5 月7 日合法送達至桃園縣平鎮市○○○段157 號由被告李沈祥之父李煥松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被告亦具狀表明已收受該判決正本,是上訴期間應於101 年5 月18日屆滿(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1 日,期間之末日為101 年5 月18日),而被告雖於101 年5 月11日合法提起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01 年6 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而該裁定正本已於101 年6 月18日送達至上開被告住處由被告之父李煥松收執,亦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足查,是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期間應於101 年6 月25日屆滿,然被告仍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已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