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78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坤瑞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782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坤瑞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坤瑞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3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2年7 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76 號、第1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6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㈡於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 元;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200,000 元,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併科罰金400,000 元,張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8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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