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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63號

違反電信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96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LAM THI N.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62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LAM THI NHU MAI 收受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LAM THI NHU MAI (中文譯音林氏如梅,下稱林氏如梅)與盧榮昌為夫妻,且同住於新北市三芝鄉福德村大湖10號。盧榮昌前於民國99年6 月2 日凌晨4 時11分許前之某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迴龍地區某遊藝場內,拾獲林玉玫於不詳時間、地點所失竊,經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棄置於該處而離本人所持有之行動電話(廠牌SAMSUNG ,型號SGH-L778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下稱「SAMSUNG 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許李金枝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承租,由林玉玫所管領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下稱「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盧榮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1 支予以侵占入己(盧榮昌所涉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業經本院另行審結)。林氏如梅明知盧榮昌所交付之該「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支係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99年7 月下旬某日,在其上開住處內,予以收受,並於99年7 月31日下午1 時5 分許,在上開住處內,將盧榮昌向遠傳電信公司承租,交付予其使用而持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置入上開「SAMS UNG牌行動電話」1 支內,予以撥打使用。嗣因林玉玫發覺該「SAMSUNG 牌行動電話」失竊,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警,經警方調閱該「SAMSUNG 牌行動電話」之通聯記錄後,始循線查悉上情,警方並於99年8 月31日下午3 時許,在林氏如梅上開住處內,起獲上開「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支。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氏如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林氏如梅分別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林玉玫及證人盧榮昌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陳述無訛,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起獲之「SAMSUNG 牌行動電話」及序號照片、林氏如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SAMSUNG 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通聯調閱查詢單、「SAMSUNG 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之條碼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收受該贓物手機之價值不低,該贓物業經起獲,由被害人領回,所生危害程度非鉅,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6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信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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