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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羽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8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顯正
選任辯護人
徐原本律師
被告
王瑞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 月10日100 年度易字第38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顯正、王瑞宏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被告王顯正、王瑞宏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月10日100 年度易字第388 號第一審判決,均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王顯正、王瑞宏均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等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各命被告王顯正、王瑞宏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等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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