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顯正
- 選任辯護人
- 徐原本律師
- 被告
- 王瑞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 月10日100 年度易字第38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顯正、王瑞宏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被告王顯正、王瑞宏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月10日100 年度易字第388 號第一審判決,均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王顯正、王瑞宏均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等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各命被告王顯正、王瑞宏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等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