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立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2日100 年度桃簡字第194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596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朱立中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次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項及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立中不服本院刑事庭民國100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已於100 年8 月31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又未裁定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之規定,定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7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