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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立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2日100 年度桃簡字第194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596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朱立中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次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項及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立中不服本院刑事庭民國100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已於100 年8 月31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又未裁定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之規定,定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7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書 記 官 許正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2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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