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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5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玉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執字第10378 號、100 年執聲字第1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玉朗因附表所示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賴玉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23 犯罪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99年2 月23日晚間某時許」、「99年2 月24日上午8 時許」、「99年2 月24日下午1 時許」),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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