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蘇美昀
- 被告
- 鄭希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美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希儒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蘇美昀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依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且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台上字1055號駁回上訴確定,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聲請人於傳喚、拘提被告未獲後,即通緝被告之情,固有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桃園地檢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蘇美昀應於100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具保人蘇美昀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蘇美昀之身分證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自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