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駱啟民
受刑人
即被告
謝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駱啟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駱啟民因受刑人即被告謝東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駱啟民確因受刑人即被告謝東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10,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 月20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即被告位於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22號6 樓住所,通知受刑人即被告於100 年2 月9 日到案執行,經受刑人即被告謝東霖收受以為送達,並曾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且聲請人於100 年2 月11日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即被告前開住所拘提受刑人即被告,並無所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受刑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