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展宏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展宏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展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公訴,於100 年1 月14日繫屬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有其原於偵查階段之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自白復其他卷內證據為憑,嫌疑重大,查於偵查階段被告與人密傳簡訊以溝通案情,其後翻供內容顯與證人所述不一,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起訴,衡情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足以引起並強化逃亡及勾串動機,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原因與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同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復被告本案業於100 年3 月29日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罪嫌疑提升至有罪確信程度,將來可能所服刑期既重,當因此更加強化逃亡及勾串動機,更為確保日後之審判暨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是認被告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著自100 年4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